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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烟台市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2025-03-04 11:34


(一)政策背景:我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实施房改政策以来,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20%)一直在市财政局管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2024年1月,市住建局与财政局完成市级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核对、划转工作。资金划转后,为加强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2024年4月,启动《烟台市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组织人员赴天津、保定、济南、滨州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并征求了市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意见,形成本稿。

(二)政策解读:《管理规定》共18条,对市本级及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资金的定义、用途。第2、3条明确了《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售后公有住房的定义、业主的定义、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和使用范围、使用原则等事项,并强调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其利息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二是明确了责任分工。第5-7条明确了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区住建部门等单位职责分工。资金的存储、支付、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相关业务的受理、审批、存档由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三是对资金使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第8-16条对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提出、使用程序、提交资料、利息账户余额不足如何处理、房屋灭失及办理退房手续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为规范使用资金提供了保证。

(三)执行年限: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四)面向群体:各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35-68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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