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烟台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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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相关要求,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行为,建立完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环保,保证工程质量,推动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六条内容。 第一章: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明确工作要求。1.生产要求。(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施工许可等要求。(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无资质生产或者挂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不得转让、租借他人使用。(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绿色生产有关规定。(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5)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2.销售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销售。3.运输管理。(1)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抛撒滴漏和噪音等污染,不得违反规定倾倒余料、废弃料。运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2)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三章: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市)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开展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明确起止时间。《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又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预拌混凝土站(厂)经计量、拌制的混凝土拌合物。 四、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 联系电话:0535-2150530 | |